為加快推廣新能源汽車和節(jié)能環(huán)保汽車,根據海南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《關于在全省推廣實施新能源汽車交通管理差異化優(yōu)惠政策的通知》和《關于在全省加快推廣實施新能源汽車交通管理差異化優(yōu)惠政策的通知》文件精神,現(xiàn)將實施新能源汽車交通管理差異化優(yōu)惠政策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。
一、新能源貨車限行標準由“3.5噸以下”修改為“4.5噸以下”
根據《關于全省公安機關支持新能源汽車應用推廣工作有關意見的通知》(瓊公傳發(fā)﹝2018﹞710號)要求,關于“3.5噸以下新能源物流運輸車禁止限行”的標準調整為“4.5噸以下新能源物流運輸車禁止限行”。
二、放開對新能源汽車的限行管控
除非有特殊的管控任務外,對新能源客車、4.5噸以下新能源物流貨運車輛不實行限行,不再受2017年初向社會發(fā)布限制4.5噸以下中小型貨運車輛高峰期時段進入主城區(qū)通行的管理規(guī)定的限制。
三、施劃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
三亞交警將根據轄區(qū)實際情況在道路公共停車位中,設置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,對隨意占用新能源車位的行為給予嚴格處罰。
特此通告
三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
2019年7月9日
責任編輯: 戎珊